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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1123民初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原告樊某霞诉被告吕某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某霞,吕某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3民初第592号原告樊某霞,女,1989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兴县圪达上乡佛堂村。被告吕某云,男,1987年12月27日生,汉族,农民,山西省兴县圪达上乡白家山村人,现住陕西省神木县新村。本院受理原告樊某霞诉被告吕某云离婚纠纷一案后,经查被告吕某云的住所地系山西省兴县疙瘩上乡白家山村,其于2010年起一直在陕西省神木县居住、生活。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吕某云的经常住所地在陕西省神木县新村,故本案应由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樊某霞,由原告樊某霞在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双利审判员  郑红丽审判员  张剑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