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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民初53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黄彩飞与练方伟、柯夏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彩飞,练方伟,柯夏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6民初5399号原告:黄彩飞,女,197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委托代理人:林先教、叶秀洪,浙江雅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练方伟,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柯夏寅,女,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彩飞诉被告练方伟、柯夏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彩飞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彩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彩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42元,减半收取4171元,由黄彩飞承担。审 判 员 苏忠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黄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