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83刑初5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高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83刑初558号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1984年8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新津县,汉族,高中文化,住四川省新津县。2016年4月11日因吸毒被四川省新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2016年6月23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公诉刑诉[2016]4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映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3日上午,购毒人员鲜某向被告人高某某电话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当日13时15分许,高某某乘出租车至邛崃市XX镇XX村X组“XX桥”路边,以20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鲜某贩卖1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后民警将鲜某和高某某抓获,当场从鲜某身上搜出1包甲基苯丙胺(净重:4.39克),从高某某身上搜出联系贩毒用联想牌白色直板手机1部、贩毒所得200元和甲基苯丙胺6包(净重:3.69克)。被告人高某某经尿液甲基苯丙胺检测呈阳性。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公安机关对被告人贩毒用联系贩毒用联想牌白色直板手机1部、贩毒所得200元和甲基苯丙胺8.08克予以了扣押。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物证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8.08克及贩毒用联想牌白色直板手机1部、贩毒所得200元,书证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手机通话清单,行政拘留记录详细信息,证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毒品检验报告、邛崃市公安局尿液毒品现场检测报告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检查笔录、现场辨认笔录,被告人高某某及证人指认毒品及贩毒所用工具照片,称量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购买毒品,其目的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行为,牟取非法利益,因此,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故被告人高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数量认定为8.08克,但量刑时可考虑被告人高某某有吸食毒品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查获的毒品及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犯罪工具应予没收。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8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高某某的违法所得200元、贩毒用联想牌白色直板手机1部及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8.08克,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小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茹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