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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汝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金星与被执行人任玉红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星,任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6)汝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刘金星,女,1965年12月22日出生。被拘留人任玉红,女,1969年8月29日出生。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金星与被执行人任玉红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2016年10月12日,本院作出(2016)汝执字第240号拘留决定:对被拘留人任玉红拘留15日。本决定于2016年10月13日执行。拘留期间,被拘留人任玉红认识到拒不执行判决的违法性,并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拘留人任玉红提前解除拘留。本决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全福审批人:肖俊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