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9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吴江市雁鸣织物有限公司、陆岩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吴江市雁鸣织物有限公司,陆岩明,倪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944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钱阿玲,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江市雁鸣织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陆岩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陆岩明。被执行人倪素萍。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雁鸣织物有限公司、陆岩明、倪素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吴江商初字第20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被告吴江市雁鸣织物有限公司确认应归还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并偿付相应的利、罚息(截至2015年11月4日的利、罚息为642391.20元,自2015年11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400万元按年利率21.8997%计算),被告吴江市雁鸣织物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9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被告吴江市雁鸣织物有限公司应于2015年12月9日前赔偿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3万元。若被告吴江市雁鸣织物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本案所涉债权(包括诉讼费)以被告陆岩明、倪素萍共同质押的登记在被告陆岩明名下的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1239762股)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担保财产所得价款在40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市雁鸣织物有限公司继续清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090元,由被告吴江市雁鸣织物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5年12月9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867245元,执行费5107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吴江市雁鸣织物有限公司、陆岩明、倪素萍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有房地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江苏姑苏明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吴江市雁鸣织物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盛泽镇前跃村的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经评估,盛泽镇前跃村的房地产市值为37955300元。2016年6月20日,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吴江市雁鸣织物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盛泽镇前跃村的房地产。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定于2016年7月25日10时至2016年7月26日10时止(延时除外)以37955300元为底价对涉案房产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最终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定于2016年8月1日10时至2016年8月2日10时止(延时除外)以30364240元为底价对涉案房地产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至拍卖报名截止日,有2位竞买人缴纳保证金,拍卖如期举行。最终,该房地产以30364240元拍卖成交。经查,被执行人吴江市雁鸣织物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盛泽镇前跃村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给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拍卖成交价款尚不足以完全清偿银行优先债权,本案作为一般债权,不能参与分配。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陆岩明在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持有1239762股的股权。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出具证明,每股净资产为6.65元。2016年3月23日,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陆岩明持有的1239762股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权。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定于2016年5月18日10时至2016年5月19日10时止(延时除外)以8244418元为底价对该1239762股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权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至拍卖报名截止日,有5位竞买人缴纳保证金,拍卖如期举行。最终,该股权以16504418元拍卖成交。本院依法组织财产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4000000元。被执行人倪素萍名下位于盛泽镇金盛花园11幢601室的房屋和被执行人陆岩明、倪素萍名下位于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太湖高尔夫山庄22幢的房屋正在继续变价程序中。经本院向各银行、吴江区房产管理处、吴江区国土资源局、吴江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核实,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雁鸣织物有限公司、陆岩明、倪素萍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也未提供其他有效的可供执行线索。上述事实,有房地产估价报告、淘宝网竞买记录、成交确认书、本院收款单、不动产登记信息、参与分配债权表、拍卖公告、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吴江市雁鸣织物有限公司、陆岩明、倪素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商初字第208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