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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民初28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怀化紫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钟艳纯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化紫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钟艳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民初2893号原告怀化紫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钟艳纯,女,苗族。原告怀化紫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钟艳纯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怀化紫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钟艳纯的起诉,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权利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怀化紫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69元,减半收取184.5元,由怀化紫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侯自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许文镌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