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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78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添法与福建惠安建筑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添法,福建惠安建筑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7843号原告:赵添法,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福建惠安建筑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阳镇海滨文武学校,组织机构代码79837689-0。法定代表人:康钫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碧信、康志强,福建义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添法与被告福建惠安建筑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添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添法负担。审判员  陈秀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榕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