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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421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刘顺才罚金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易县人民法院,刘顺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1执521号申请人米易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法定代表人黄仕林,系该院院长。被执行人刘顺才,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刘顺才罚金一案,刘顺才被处罚金4000元,已强制执行2700元,剩余1300元,因被执行人无暂无履行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6)川0421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天明审判员  郑从俊审判员  张 睿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楚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