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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恢13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刘某某申请大连开元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恩,大连开元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恢1394号申请执行人刘庆恩,男,195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西南路芳茗园。被执行人大连开元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椒中街10号。法定代表人李长虹,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甘民再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9200元,并查封被执行人的银行账号,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甘民再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晏生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徐黎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瑜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