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25民初29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周艳与陆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艳,陆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2995号原告:周艳,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兴旺,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郁芬,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亮,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艳诉被告陆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艳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计365元,由原告周艳负担。审判员  霍俊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