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执15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龙华与翁志东、蔡若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龙华,翁志东,蔡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1533号申请执行人李龙华,男,汉族,1973年8月16日出生,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李胜荣,福建挺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翁志东,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蔡若华,女,196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龙华与被执行人翁志东、蔡若华民间借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6)闽0802民特81号,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5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进行曝光,并将其不履行义务的信息导录至失信被执行人系统,现被执行人翁志东、蔡若华的财产由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置,本案已申请参与分配。同时,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罗区人民法院(2016)闽0802执153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越审判员 连 泳 泳审判员 廖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海霞(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