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81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执行人吕良波与被执行人黄键涛、凌丽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良波,黄键涛,凌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628号申请执行人吕良波,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黄键涛,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住址漳平市。被执行人凌丽娟,女,1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住址漳平市。申请执行人吕良波与被执行人黄键涛、凌丽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881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黄键涛、凌丽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黄键涛、凌丽娟在银行、国土、工商、车管、房管等协助部门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标准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881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隆 武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人民陪审员 卢 炳 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丽琼(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