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辖终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青岛双星橡塑机械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双星橡塑机械有限公司,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10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双星橡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宗良,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XX,经理。上诉人青岛双星橡塑机械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6)鲁0202民初32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青岛双星橡塑机械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回购担保协议书》中约定的协议管辖条款,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的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被上诉人依据双方所签订的《买卖合同》要求上诉人返还货款。该合同约定,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向乙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属有效约定。乙方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故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