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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25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黎邦强与贵州鼎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兴仁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邦强,贵州鼎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兴仁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5民初1460号原告:黎邦强,男,土家族,1983年8月4日生,重庆市石柱县人,小学文化,住石柱县。被告:贵州鼎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兴仁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旭东。住所地兴仁县文笔路。本院在审理原告黎邦强诉被告贵州鼎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兴仁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证据不足、遗漏当事人”为由,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邦强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鼎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兴仁分公司的起诉,其行为是对自己诉权进行处分,其申请理由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邦强撤回对被告贵州鼎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兴仁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邦强负担。审判员  邓丽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