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民初20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郑志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郑志前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2090号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75号24楼30室。法定代表人:韩勇,董事长。被告:郑志前。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志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计50元,由原告先锋太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薛 谦人民陪审员 成先彪人民陪审员 陈国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严橄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