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4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梁先成与刘发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先成,刘发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4执609号申请执行人:梁先成,男,1956年2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武平县。被执行人:刘发兴,男,1972年7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梁先成与被执行人刘发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3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6)闽0824执609号案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4执6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永雄审 判 员 林德生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少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