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3行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陈辉与四会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四会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1203行初146号原告:陈辉,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四会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肇庆市四会市行政中心建设大楼内,组织机构代码33472624-X。法定代表人:彭志雄,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青华,该局办事员。委托代理人:欧庆华,广东兴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辉诉被告四会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德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辉诉称,一、原告因诉讼维权需要,需了解四会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有关情况,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违反法定程��办理依申请公开,非法阻碍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应予认定和纠正。二、被告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对四会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建筑物、构筑物规划定性是被告法定职责;被告的回复文体不伦不类,疑似当信访件处理不合法。被告应明确四会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地址有没有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必须办理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根据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及时处理,构成行政过错。违法建设者存在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要求主管行政机关立即派出行政工作人员到现场勘察,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四、要求合议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强化裁定文书说理。被告违法行政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法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请求判令:1、依法撤销被告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陈辉查询相关资料申请》的回复;2、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陈辉查询相关资料申请》的回复,没有文号,违反国务院党政机关公文管理条例规定,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规、规章;3、被告无条件为原告公开所需的政府信息;4、依法要求法院传唤被告法定代表人出庭接受审判;5、被告无条件查处四会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履行法定职责;6、依法审查被告作为市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部门,不公开其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备案信息的法律依据;7、依法确认被告违反广东省行政审批监督管理条例;8、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审理查明:2016年1月6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五份《四会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信息公开申请书》,请求信息公开事项如下:1、四会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四会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有关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备案的有关项目名称,审批依据,所需表格样式,承办人姓名和职务;2、四会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在贵局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过程中规划公示的有关文件、载体、公示内容;3、四会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东城街道五马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介绍、证号、附图、附件;4、四会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使用东城街道五马岗土地的时间、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物、构筑物规划定性的有关文件、附图、附件;5、四会市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在四会市城乡规划、住建局办理有关报建的程序、条件、所需材料清单、办理时间、收费标准、办结时间。2016年1月21日,被告作出《市住建局关于对﹤陈辉查询相关资料申��﹥的回复》,原告不服该回复遂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告的上述8项诉讼请求中第2、4、5项不属于本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告的第2项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被告作出的《市住建局关于对﹤陈辉查询相关资料申请﹥的回复》不符合公文格式的规定,针对的不是被告的行政行为对其法益的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该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4项诉讼请求是要求法院传唤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出庭接受审判,该诉求为行政诉讼的程序性问题,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第5项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查处第三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案件的受案范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辉第二、四、五项诉讼请求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德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雅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