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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3民初58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林奎与王文建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奎,王文建

案由

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5847号原告:林奎,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王文建,男,197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林奎为与被告王文建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1847元,并赔偿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间存在飞机票、火车票的代理业务关系。2014年9月13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票款21847元,欠款经被告签字确认,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文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林奎欠款2184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按本金21847元自2016年9月2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被告王文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郏永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金巧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