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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25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罗家权与贵州鼎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兴仁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家权,贵州鼎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兴仁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5民初1449号原告:罗家权,男,汉族,1974年6月10日生,四川省泸州市人,小学文化,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贵州鼎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兴仁分公司,住所地:兴仁县文笔路。法定代表人向旭东。原告罗家权与被告贵州鼎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兴仁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以“证据不足、遗漏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家权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申请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家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家权负担。审判员何丽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袁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