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5民初29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云诉被告王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冻结工程款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云,王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2967号申请人:刘建云,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申请人:王成,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申请人刘建云诉被申请人王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成在乌兰察布市康园农牧产业贸易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农贸市场项目部的工程款193520元,申请人以其名下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园丁小区7号楼车库(产权证号:蒙房权证杭锦旗字第1340212008**号)房产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成在乌兰察布市康园农牧产业贸易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193520元;二、查封申请人刘建云名下的位于杭锦旗锡尼镇园丁小区7号楼车库(产权证号:蒙房权证杭锦旗字第1340212008**号)房产;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刘建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小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崔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