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11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罗雷与淮安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雷,淮安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11执703号申请执行人罗雷。被执行人淮安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法定代表人胡兴定,该××总经理。罗雷与淮安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0332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淮安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罗雷工资5.88万元、经济补偿金2.24万元,合计8.12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的保证金账户予以轮候冻结,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轮候冻结的保证金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浦民初字第0332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向东审 判 员 刘卫花代理审判员 张细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胡传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