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民终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李自强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自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7民终37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自强,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起诉人李自强因诉被告武汉钢铁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鄂钢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4民初1272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自强上诉称:1、一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剥夺了上诉人的诉权;2、从事实上讲,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处分明显违背事实,且程序违法;3从法律上讲,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处分没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效力。请求依法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4民初1272号民事裁定书并撤销处分,补发工资。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李自强在一审起诉的诉讼请求系劳动者针对用人单位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而发生的争议。该处分是用人单位对违规劳动者作出的一种惩诫,属单位内部的生产经营管理行为。并且该处分未涉及到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扣发的工资也未影响李自强的基本生活。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剑萍审判员 宋光亮审判员 陈 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