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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2民初38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厦门市康保无尘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宏文得电子厂、付征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市康保无尘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宏文得电子厂,付征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3844号原告:厦门市康保无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埔后村洪塘路757号。法定代表人:张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傅永涛,福建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宏文得电子厂,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合水口社区第四工业区A3栋3楼8区。经营者:张文武。被告:付征国,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原告厦门市康保无尘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宏文得电子厂、付征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厦门市康保无尘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市康保无尘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厦门市康保无尘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厦门市康保无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水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刘妙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