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民初12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吴江市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付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付俊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12787号原告吴江市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有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志毅,江苏李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红,江苏李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付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付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江市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吴江市弘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