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803执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丽娟与蒙启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丽娟,蒙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3执字第617号申请执行人陈丽娟,女,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蒙启华,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南区。关于申请执行人陈丽娟与被执行人蒙启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丽娟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蒙启华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蒙启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务工,具体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陈丽娟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蒙启华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4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审 判 长  韦品全代理审判员  谢文波代理审判员  梁汝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