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0民初121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葆,杨玲,王清暄,王悦羽,黄金发,张春妹,唐文俊,唐奕晨,黄金虎,邓淑辉,黄伟明,沈玲,黄莹,黄紫妹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2116号原告:王葆,男,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周家牌路XXX弄XXX号。原告:杨玲,女,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原告:王清暄,女,200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法定代理人:王葆,身份情况同上。原告:王悦羽,女,201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法定代理人:王葆,身份情况同上。被告:黄金发,男,195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被告:张春妹,女,1955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被告:唐文俊,男,1983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被告:唐奕晨,男,201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法定代理人:唐文俊,身份情况同上。上述四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刚,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四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展兴乐,上海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金虎,男,194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被告:邓淑辉,女,195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被告:黄伟明,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被告:沈玲,女,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被告:黄莹,女,201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法定代理人:黄伟明,身份情况同上。第三人:黄紫妹,女,194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同上。原告王葆、杨玲、王清暄、王悦羽诉被告黄金发、张春妹、唐文俊、唐奕晨、黄金虎、邓淑辉、黄伟明、沈玲、黄莹,第三人黄紫妹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王葆、杨玲、王清暄、王悦羽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王葆、杨玲、王清暄、王悦羽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葆、杨玲、王清暄、王悦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葆、杨玲、王清暄、王悦羽负担。审判员  陈娟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乃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