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7民初19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刘丹阳与迁西县隆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丹阳,迁西县隆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27民初1904号原告:刘丹阳,工人。被告:迁西县隆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城关金山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77454313824。法定代表人:晏金意。系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丹阳与被告迁西县隆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丹阳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丹阳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2570元,由被告迁西县隆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付会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红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