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民申18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吴金彪与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金彪,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民申18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金彪。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成坤,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吴金彪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鹤岗分公司(以下简称龙煤鹤岗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4民终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金彪申请再审称,龙煤鹤岗分公司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内和统筹外两部分组成,统筹外的基本养老金由公司负责支付。吴金彪统筹外的基本养老金为154元,龙煤鹤岗分公司强行扣除吴金彪统筹外养老金80元,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吴金彪不存在重复享受企业退休人员津贴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龙煤鹤岗分公司为吴金彪每月增加统筹外养老金80元是根据黑龙江龙煤集团《关于退休职工统筹外项目养老金和调整在岗职工岗位技能工资标准的通知》发放的,该通知规定此次增加统筹项目外养老金是根据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决定的,随着经济效益情况的改变和企业承受能力的变化,企业有权决定调整标准或停发,龙煤鹤岗分公司对退休职工统筹外项目养老金的发放有自主权,并非是国家政策要求必须增加的养老金。吴金彪请求龙煤鹤岗分公司返还扣除其统筹外项目养老金,并将统筹外项目养老金每月增加80元没有法律依据。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吴金彪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凤良审 判 员 孙仕富代理审判员 刘丽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璞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