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9001民初20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尚建明与赵秋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建明,赵秋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2072号原告尚建明,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赵秋合,男,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委托代理人王修德,河南涛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尚建明与被告赵秋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醒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6年7月26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建明、被告赵秋合委托代理人王修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尚建明诉称:2014年1月3日,被告向其借款900000元,约定月利率2分,被告给其出具了借条。2014年底,其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金和利息。2015年3月,被告偿还其借款本金300000元及900000元借款本金的利息。后被告拒不偿还剩余600000元借款和利息。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至清偿之日)。庭审中,原告明确利息的诉讼请求为自2015年3月1日至清偿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赵秋合辩称:借款属实,但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故不应支持原告的利息主张。2015年3月,其支付过原告部分好处费,但未给过利息,愿意承担还款责任,但暂无力偿还。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2014年1月3日被告给其出具的借条一张。证明借款事实,另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月息2分(2%),被告每月给其汇18000元利息,直至2015年2月,2015年3月后未再付利息。2、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明细各一套和中国工商银行理财金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四张。证明2010年10月3日其借给被告2000000元,后被告陆续以现金方式偿还1100000元;2014年1月3日,被告结清以前2000000元借款利息,就剩余借款本金900000元给其更换了借条;2014年2月25日和6月4日被告分别以转账方式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和200000元,自2014年1月3日至2015年2月底,被告每月均以转账方式给其支付利息,开始每月为18000元,后变更为16000元和12000元,2015年3月9日,被告最后一次支付截止到2015年3月3日的利息12000元。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借条上未约定利息,不清楚是否每月给原告汇过利息;对证据2未到庭质证。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可以证明本案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该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可以证明本案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0年10月3日,原告通过银行给被告汇款2000000元,后被告陆续给付原告1100000元。2014年1月3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借到原告现金900000元。2014年1月29日、2月16日和6月4日,被告分别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和200000元,自2014年1月3日至2015年3月9日,被告每月均以转账方式给原告支付利息,2015年3月9日,被告最后一次支付截止到2015年3月3日的利息12000元。另原告起诉前,根据原告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所有的豫U×××××牌号轿车予以查封。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2%及被告已清偿利息至2015年3月3日的事实,有被告出具的借条、银行交易记录及原被告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债务应当清偿,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600000元和2015年3月3日以后的利息,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不符合常理,且原告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载明的还款情况亦与原告陈述的清偿利息情况可以相互印证,应确认本案借款原被告约定月利率2%的事实,故被告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秋合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尚建明6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3月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00元,保全费352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维帼人民陪审员 吴建中人民陪审员 李朋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