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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15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龚俊波、雷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龚俊波,雷小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5121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责人赵春玲,行长。委托代理人:贾其峰、齐锦营,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俊波。被告:雷小娟。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龚俊波、雷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对被告龚俊波、雷小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94元,减半收取1797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雷海娜审 判 员  周真真审 判 员  潘 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闻双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