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民申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陈仕华与王金洪劳务合同纠纷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仕华,王金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民申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仕华,男,1952年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石棉县。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金洪,男,1948年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石棉县。再审申请人陈仕华与被申请人王金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川18民终198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仕华申请再审称:(2016)川18民终198号判决,缺乏调查审核,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判决错误,丧失公正。王金洪未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陈仕华虽在再审时提出生效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实质是指在一、二审诉讼中王金洪均未提出答辩意见。其自身也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另陈仕华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5项规定,在复查听证时,陈仕华明确表示在一、二审诉讼中均未向人民法院提出过申请。故陈仕华的再审申请理由和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综上,陈仕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仕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康友波审判员 魏 林审判员 简克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俸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