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27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炎华、王金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炎华,王金林,曹凤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星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27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张炎华,男,1967年4月6日出生,住星子县。被执行人王金林,男,1962年8月4日出生,住星子县。被执行人曹凤姣,女,1966年11月12日出生,住星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王金林、曹凤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金林、曹凤姣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金林曹凤姣、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王金林、曹凤姣相当23万元价值财产(详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菊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卢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