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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2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厦门多想互动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泉州东海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多想互动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东海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3民初2151号原告:厦门多想互动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611号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94962652C。法定代表人:刘建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玺,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汀臻,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东海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大街东海湾太古广场(二期)六号楼A栋6-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11538790H。法定代表人:姚志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卫东,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凯屏,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厦门多想互动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想公司”)与被告泉州东海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声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多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宝玺、方湘臻、被告东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凯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多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东海公司立即支付服务费340000元及自2015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2日,双方签署《东海湾十二宴“五一公开活动”策划执行合同》约定,东海公司委托多想公司对东海湾·十二宴“五一公开活动”进行整体策划,组织安排演出活动;活动执行总价为340000元等。合同签订后,多想公司依约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策划、组织了合同项下活动,但东海公司迟迟不肯活动的策划、组织进行决算。为敦促东海公司履行义务,多想公司于2015年12月3日向东海公司邮寄《活动决算单》,并载明活动的执行情况及费用详情、现场照片等等,同时要求东海公司收到决算单后有任何异议应在3日内与多想公司进行反馈,逾期视为对决算清单无异议,东海公司收悉后没有任何回复;2015年12月17日,多想公司向东海公司邮寄送达了增值税发票;2015年12月23日,多想公司再次向东海公司送达《关于请求支付合同款事宜》催款函,请求东海公司及时支付相应决算款,但东海公司依旧无动于衷,继续无理拖延付款。东海公司辩称,一、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多想公司无权要求支付服务费用。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是活动结束并经东海公司验收合格且多想公司无任何违约情形之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而如果合作过程中增减物料或者工作量,以东海公司签字或盖章的《活动决算单》进行结算。而本案中,因多想公司存在违约情况,活动未经东海公司验收,双方关于最后的具体活动金额也未达成一致意见。根据合同的规定,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多想公司无权要求支付活动费用。二、多想公司执行活动的事实情况与其提供的活动提案严重不符,东海公司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扣除相应款项。首先,根据合同约定,多想公司应提出具体承办方案,且承办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指定方案策划、现场布置方案车花、现场布置物料搭建、流程控制及协调现场相关工作等。多想公司必须按照事前提交给东海公司的方案执行活动。其次,多想公司活动实施情况与活动提按严重不符,并且存在未经东海公司同意的偷工减料行为。根据合同约定,多想公司进行现场执行的修改需经东海公司确认。而在本案中,多想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东海公司同意现场执行的变更。因此,多想公司应按此前的执行方案履行合同。第三,多想公司未经东海公司书面确认删减或遗漏活动环节的,因约定物料等不符合要求的,被告有权要求扣减相应款项并要求多想公司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多想公司向本院提供《东海湾·十二宴“五一公开活动”策划执行合同》、《东海湾·十二宴“百花争鸣,万蝶舞动”园林展示活动结算单》、发票、关于请求支付合同款事宜及EMS单,东海公司向本院提供《公关活动提案》、《东海湾·十二宴“百花争鸣,万蝶舞动”园林展示活动结算单》各一份。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22日,多想公司以公司名称变更前的厦门多想智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东海公司签订《东海湾·十二宴“五一公开活动”策划执行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东海公司委托多想公司对东海湾·十二宴“五一公开活动”进行整体策划,组织安排演出活动。活动时间为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5月3日,活动地点为东海湾十二宴营销中心以及十二宴园林展示区、样板房。活动还包括于2015年4月25日、2015年4月26日的前期造势活动。合同约定的价款为34万元,费用包含所有设备及道具租赁、物料、制作、人工、安装、维护、税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如执行过程中增减物料或工作量,必须征得东海公司书面同意后方可增减;以实际发生金额进行结算;活动结束并经东海公司验收合格且无任何违约情形后15个工作日内,东海公司一次性支付34万元,若合作过程中增减物料或工作量,以东海公司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活动决算单》进行结算。合同签订后,多想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及地点开展东海湾·十二宴“百鸟争鸣万蝶舞动”活动。活动结束后,多想公司欲与东海公司对活动进行结算,但双方就结算存在争议至今未进行结算。另查明,多想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多想公司变更前的公司名称为厦门多想智造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多想公司与东海公司签订的《东海湾·十二宴“五一公开活动”策划执行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多想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为东海公司进行整体策划,并组织实施了东海湾·十二宴“百鸟争鸣万蝶舞动”活动,东海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与多想公司进行结算并支付合同价款。在本案中,东海公司主张多想公司在组织、执行活动中与所提供的活动提案严重不符,而要求扣除相应款项,致使至今尚未进行结算,进而拒付合同价款。本院认为,活动提案系双方签订合同前进行磋商的前期文件,并非合同的组成部分,故活动实施的具体标准应以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且东海公司在多想公司提供的结算单上注明的扣款理由多数为效果问题,而效果问题为主观感受,并没有具体标准,合同上也未对活动应达到何种效果进行具体约定。再者,东海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多想公司擅自删减物料或工作量,故东海公司主张多想公司违约,本院不予采信。东海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多想公司合同价款34万元。多想公司主张东海公司应自其向东海公司邮寄送达增值税发票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泉州东海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厦门多想互动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价款34万元;二、驳回厦门多想互动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泉州东海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高声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雅婧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法规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