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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5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李妙玲、李晓松、李春艳与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确认劳动合同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妙玲,李晓松,李春艳,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社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557号原告:李妙玲,女,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晓松,男,198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春艳,女,198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小英,陕西骊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白军军,系该合作社主任。原告李妙玲、李晓松、李春艳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确认劳动合同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原告李妙玲、李晓松、李春艳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妙玲、李晓松、李春艳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其意思表示真实,且其主张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妙玲、李晓松、李春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李妙玲、李晓松、李春艳负担。审 判 员  惠五七人民陪审员  胡振民人民陪审员  张春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