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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49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张洪莲与时忠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莲,时忠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4947号原告:张洪莲,女,生于1950年7月12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喜鹏(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时忠涛,男,生于1988年3月9日,汉族,无业,户籍地山东省章丘市,现住章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代(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宇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一般诉讼代理),山东宇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莲诉被告时忠涛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洪莲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洪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张洪莲负担。审判员 徐 肃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