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23民初17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赵金霞与房兴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霞,房兴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23民初1740号原告:赵金霞,沂源县建筑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毕玉林,山东隆祥事务所律师。被告:房兴学。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瑞阳大道八号楼。法定代表人:杨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中华,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赵金霞与被告房兴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以赵金霞治疗尚未终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金霞撤回对被告房兴学、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金霞负担。审判员 孟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