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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执9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哈达朝鲁申请双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达朝鲁,双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2执914号申请人哈达朝鲁,男,51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双山,男,32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本院执行哈达朝鲁申请执行双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22民初2548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于2016年04月26日移送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吕 智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阿木冷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