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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302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殷某犯非法狩猎罪、强迫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02刑初80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某,个体经营户。2008年8月29日因涉嫌犯强迫卖淫罪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5年8月2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5年12月28日刑满释放。2016年8月13日因本案被江苏省张家港市公安局抓获并临时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8月15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25日被取保候审,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区检诉刑诉﹝2016﹞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集中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5日晚,被告人殷某与殷大江、荣月山(已判刑)携带苍蝇贴、竹竿、矿灯、塑料桶到宿迁市沭阳县高墟镇龙河村居民住处墙边,采用粘取方式捕捉壁虎131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壁虎为无蹼壁虎,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动物(即“三有”动物)。2016年4月25日晚,荣月山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殷某等人逃离现场,公安机关从荣月山处扣押壁虎131只,后予以放生。2016年8月13日,被告人殷某在江苏省张家港市被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庭审举证、质证的发破案及归案经过说明,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物证鉴定书,被告人殷某的供述,指认笔录及照片,放生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殷某违反狩猎法规,猎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殷某犯非法狩猎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殷某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殷某虽不具有主动投案的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其所猎捕壁虎被放生,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其有同类犯罪前科,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综合本案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殷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五天。(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刑事拘留日期已折抵刑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叶春花人民陪审员  叶淑杨人民陪审员  林艾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