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22民初24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2016)苏0322民初2474号之一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志虎,史兰英,张立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2民初2474号之一原告史志虎,农民。被告史兰英,农民。被告张立明,农民。原告史志虎诉被告史兰英、张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史志虎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志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志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史志虎负担。审 判 长 李 巍审 判 员 周长民人民陪审员 郭世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花梦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