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民初42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曹国林与郝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林,郝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2民初4224号原告曹国林,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郝静,女,198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赤峰市巴林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国林与被告郝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国林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国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国林负担。审判员 吴秀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