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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19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于某某、威海市学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于某某,威海市学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196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5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毕家疃村。被执行人于某某,男,195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路。被执行人威海市学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蓬莱路。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于某某、威海市学利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鲁1002民初31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6日依法查封威海凯琳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威海市沈阳中路***号房屋。因该房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因被执行人于某某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提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二被执行人应给付的申请执行人劳务费***元及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元,应当继续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6)鲁1002民初31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案件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振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