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021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儒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儒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021刑初262号公诉机关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李某儒。无党派,2009年4月29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6年6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庆城县公安局投案,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9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庆城检诉刑诉(2016)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儒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亚男、被告人李某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3日5时33分,被告人李某儒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庆城县庆城镇建材路由北向南行经采油二厂西门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走的李某占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占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儒驾驶轻型普通货车将李某占送往庆城县岐伯中医院救治,后向庆城县公安局电话报警。现场勘查过程中,民警发现李某儒涉嫌饮酒,遂将李某儒带至庆城县岐伯中医院对李某儒提取血液样本。经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儒血液中的乙醇平均含量为233.6mg/100ml,属醉酒驾驶。另查明,庆城县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儒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李某占负次要责任,经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占脊髓损伤属轻伤一级,李某儒共预付李某占医疗费3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经当庭质证、认证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庆城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材料,到案经过说明,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病历复印件,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鉴定聘请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人体损伤检验记录表及照片,庆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协会司法鉴定报告书、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资质证明文件,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受损车辆照片,监控视频截图,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李某占、史某格、李某吴、李某远的证言,收条,被告人李某儒的供述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儒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儒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且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儒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儒积极救助伤者,预付伤者部分医疗费,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条(一)项、(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儒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明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