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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82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杨美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美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82刑初7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美文,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于广东省南雄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广东省南雄市。因犯抢夺罪于2006年1月4日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11月2日被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1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2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3月24日被逮捕。南雄市人民检察院以雄检公诉刑诉(2016)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美文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雄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小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美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1月18日晚上,被告人杨美文携带铁棍,驾驶一辆三轮电动车窜到南雄市环城西路,用铁棍撬开被害人朱某经营的南雄市再生资源借村回收点卷闸门,进入店内盗窃了剥线机一台经济废旧铜线、铝线等财物。经南雄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财物价格人民币4355.5元。2、2015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杨美文伙同“阿公仂”(在逃)携带铁棍,驾驶一辆三轮电动车窜到南雄市银兴路48-50号,趁四周无人之机,杨美文用铁棍撬开被害人陈某1经营的五金店门,进入店内盗窃了铜芯、铝线电线若干捆。经南雄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财物价格人民币25903元。3、2015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杨美文伙同“阿公仂”(在逃)携带铁棍,驾驶一辆三轮电动车窜到南雄市利民路,趁四周无人之机,杨美文用铁棍撬开利民路25-27号被害人李某1经营的五金店门锁,进入店内盗窃了铜线、花线电线若干捆及潜水泵2台。经南雄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财物价格人民币7675元。4、2015年11月25日至2015年11月30日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美文伙同“阿公仂”(在逃)携带铁棍,驾驶一辆三轮电动车窜到南雄市环城西路,撬开被害人刘某1经营的碾米厂的窗户,进入厂内盗窃了米香粘稻谷5000市斤,银针稻谷2000市斤。经南雄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财物价格人民币13050元。5、2015年11月27日晚上,被告人杨美文携带铁棍,驾驶一辆黑色女装助力车窜到南雄市银兴花园四区58栋13号车库,用铁棍撬开被害人刘某2经营的电子产品加工点的卷闸门,进入室内盗窃了铜线、绝缘线若干。经南雄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财物价格人民币11605元。6、2016年1月25日凌晨一时许,被告人杨美文伙同“阿公仂”(在逃)携带铁棍,驾驶一辆三轮电动车窜到南雄市环城西路,趁四周无人之机,杨美文用铁棍撬开被害人何某经营的碾米厂卷闸门,进入店内盗窃了稻谷和大米四十多包,其中稻谷1785市斤、大米1050市斤。经南雄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财物价格人民币5586元。7、2016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杨美文携带铁棍,驾驶一辆黑色女装助力车窜到南雄市利民路44号、48号,用铁棍撬开被害人李某2经营的兴达五金城店的卷闸门,进进入室内盗窃了铜线、铝线若干捆及抽水泵一台。经南雄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财物价格人民币6470元。8、2016年2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杨美文携带铁棍,驾驶一辆黑色女装助力车窜到南雄市氮肥厂路段,趁四周五人之机,杨美文用铁棍撬开被害人李某3经营的新宇通特约代理店门锁,进入室内盗窃了金龙鱼牌食用油4桶,红牛牌饮料2箱,芙蓉王、五叶神、双喜等香烟若干条。经南雄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财物价格人民币2524元。9、2016年2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杨美文携带铁棍,驾驶一辆黑色女装助力车窜到南雄市钟楼巷40号,用铁棍撬开被害人李某4经营的家明杂货店卷闸门,进入室内盗窃了金龙鱼牌食用油1箱,红牛牌饮料1箱,四特酒三箱,芙蓉王、五叶神、双喜、红梅王等香烟若干条。经南雄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财物价格人民币11499元。10、2016年2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杨美文携带铁棍,驾驶一辆黑色女装助力车窜到南雄市金穗街35号,用铁棍撬开被害人陈某2经营的废品店卷闸门,进入店内盗窃了黄铜、铜线100市斤。经南雄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财物价格人民币1000元。综上所述,被告人杨美文单独或者结伙盗窃作案10次,盗窃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89667.5元。除部分被盗财物已被追缴发还被害人外,其余被盗财物均被被告人杨美文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陈某1、李某1、刘某1、刘某2、何某、李某2、李某3、李某4、陈某2的报案笔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和指认现场照片,搜查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杨美文的供述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美文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美文在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公诉机关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显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杨美文判处五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在法定刑范围内,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美文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认罪,请求从轻处理。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美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二月十九日起至二○二一年八月十八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清,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跃伟人民陪审员  陈红凤人民陪审员  邓锦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