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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2执2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张爱民与胡建勋、程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爱民,胡建勋,程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2执2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爱民,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胡建勋,男,1969年5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海阳。被执行人程宁,女,1989年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爱民申请执行胡建勋、程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0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本院经查询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未能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休宁县人民法院(2015)休民一初字第007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新棠审 判 员  XX彪代理审判员  程华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佩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