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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4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谢泉英、王开俊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泉英,王开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4执356号申请执行人谢泉英女,生于1942年2月19日,汉族,农民,住丹棱县。被执行人王开俊男,生于1965年12月29日,汉族,农民,住丹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424民初29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谢泉英申请执行王开俊赡养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王开俊在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场信用社有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王开俊未履行该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开俊在丹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场信用社的银行存款(开户账号:58×××94)3100元予以划拨。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志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