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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1民初74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唐某甲与孙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孙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7474号原告唐某甲。法定代理人唐某乙。被告孙某。原告唐某甲与被告孙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愿,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交。审 判 员  王庆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胡俊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