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1民初74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唐某甲与孙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甲,孙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1民初7474号原告唐某甲。法定代理人唐某乙。被告孙某。原告唐某甲与被告孙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系其本人真实意愿,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免交。审 判 员 王庆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见习书记员 胡俊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