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2执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振江与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办事处宋家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江,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办事处宋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2执660号申请执行人李振江,男,1966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办事处宋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春福,该村主任。申请执行人李振江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平湖街道办事处宋家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的(2014)双民初字第5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执行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2分从2003年5月7日起算至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给付能力且不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时,再申请恢复本案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待被执行人有给付能力且不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徐立军执 行 员 刘吉如人民陪审员 钟文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