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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867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02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深圳市雷峰村工艺品有限公司,郭健,郭荣森,张小娟,张华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深圳市雷峰村工艺品有限公司,郭健,郭荣森,张小娟,张华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8676-2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3038号现代商务大厦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902375。法定代表人潘慧盛。委托代理人李昌曦,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余勤,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该行员工。被告深圳市雷峰村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三联社区三联综合楼4-010。法定代表人郭健。被告郭健,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郭荣森,男,汉族,1964年9月17日出���,住址广东省大埔县光德镇机团居委会,身份号码4414221964********。被告张小娟,住址广东省大埔县。被告张华山,住址湖北省监利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964元(已预交),收取4982元,由原告担负。审 判 长  江红虹人民陪审员  朱 蕾人民陪审员  侯 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