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财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朱青对胡寒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青,胡寒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财保125号申请人:朱青,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申请人:胡寒冰,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称,申请人丈夫吴振东与被申请人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为了诉后能够得到顺利执行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号小型越野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5万元保证金。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号小型越野车予以扣押。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2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