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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3财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朱青对胡寒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青,胡寒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财保125号申请人:朱青,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申请人:胡寒冰,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人称,申请人丈夫吴振东与被申请人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为了诉后能够得到顺利执行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号小型越野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5万元保证金。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号小型越野车予以扣押。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2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