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民初58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5861宋某某与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03民初5861号原告: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法定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系陈某某父亲。原告宋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文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某,被告陈某某的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各项费用合计792351.5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17日,陈某某将王某某杀害致死,经鉴定,陈某某系“精神分裂症”,现已被强制医疗。陈某某作为陈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仅赔偿了40000元,余款均未赔偿。被告陈某某辩称,我现在仅承包养殖了26亩多的鱼塘,其他宋某某陈述不错,但我没有能力赔偿。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陈某某于2016年6月17日中午12时许,将王某某(1959年9月23日生)叫至自己位于盐城市盐都区某社区某村二组的家中,陈某某认为王某某一直在欺负自己及家人,即用刀捅王某某的胸部、腹部、手臂等部位五刀,致王某某死亡。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苏0903刑医1号强制医疗决定书,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并认定陈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决定对陈某某强制医疗,现陈某某已经被强制治疗。陈某某于2013年8月29日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于2013年8月29日至9月14日,因精神分裂症住院治疗。2013年陈某某因涉嫌投毒罪被强制治疗,后被陈某某带回家。陈某某在庭审中表示,陈某某在本案事故发生前仅和陈某某两人共同生活,陈某某平时没有工作,在陈某某去承包的鱼塘工作时,陈某某有时和他一起去,有时陈某某自己去钓鱼或者烧饭。事发当日,陈某某外出吃饭,陈某某一人在家。另查明,宋某某是王某某的妻子;陈某某的母亲已经去世。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前自2013年5月起即在盐城市某电器厂工作。陈某某在事发后赔付了40000元。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身体造成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陈某某故意杀害王某某,应对王某某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陈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无民事行为能力,故应由陈某某的监护人陈某某承担侵权责任。陈某某作为陈某某的监护人,其明知陈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平时未送医治疗并让陈某某自处,在事发当日也离开陈某某外出吃放,故其并未尽到监护责任。对宋某某主张的赔偿项目及标准,本院认定如下:1、死亡赔偿金743460元。2、丧葬费30891.50元。3、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上述三项均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标准,本院予以认定。4、交通费3000元。5、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5000元。宋某某对此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本院认为上述两项均为必要发生,本院对上述两项酌定为1500元、3000元。上述合计828851.50元,陈某某先行赔付的40000元应予扣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宋某某788851.50元【(死亡赔偿金743460元、丧葬费30891.50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1500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3000元)-已陪付的40000元】。二、驳回原告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62元,减半收取2181元,由宋某某负担21元,由陈某某负担21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汇款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账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长 朱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大伟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